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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S 2050

 


                 

 

PAS2050的背景與優勢

PAS 2050規範建立在現有的生命週期評價方法之上,而這些方法則是根據BS EN ISO 14040BSEN ISO 14044標準並通過明確規定各種商品和服務在生命週期內的GHG排放評價要求而制定的。這些評估要求進一步澄清了與商品和服務在生命週期內GHG排放評價有關的上述標準的實施方法,並制定了附屬原則和技術手段,這些原則和技術手段闡明了GHG評價的基本要素,其中包括:

a)   整個商品和服務GHG排放評價中部分GHG排放評價資料的商業--商業(B to B)以及商業--客戶(B to C)的使用;

b) 應當包括的溫室氣體的範圍;

c) 全球增溫潛勢資料的標準;

d) 因土地利用變化、源於生物的以及化石碳源產生的各種排放的處理方法;

e) 產品中碳儲存的影響的處理方法和抵消;

f)  特定工藝中產生的GHG排放的各項處置要求;

g) 可再生能源產生排放的資料要求和核算;

h) 符合性聲明。

制定本規範的目的在於通過提供一個清晰一致的各種商品和服務在生命週期內的GHG排放評價方法而有益於機構、企業和利益相關方。具體而言,本規範帶來如下效益:

a) 對於提供商品和服務的機構,本規範:

允許內部評估各種商品和服務在現有生命周期內的GHG排放;

有助於以商品和服務在生命週期內的GHG排放為基準來評價替代產品的配置、來源和生產方法、原材料的選擇和對供貨方的選擇;

為正在進行中的、旨在減少GHG排放的項目提供一項基準;

允許利用一種共同的、公認的和標準化的生命週期內的GHG排放評價方法比較各類商品和服務;

支持企業責任報告。

b) 對於商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本規範:

為報告和通報那些有助於開展上述比較和統一生命週期內的GHG排放評價結果提供了一個共同的基礎;

為消費者在作出購買決策時以及使用商品和服務時提供了一個更好地理解在生命週期內的GHG排放的機會。

 

PAS 2050:2008商品和服務在生命週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評價規範

1.

範圍

6.2

針對從商業--商業的部分GHG排放信息

7.9.3

與可再生電力生產有關的GHG排放

2.

規範性引用文件

6.2.1

部分GHG排放評價信息的使用

7.9.3.1

特定的可再生能源排放因子的符合條件

3.

術語和定義

6.2.2

部分GHG排放評價信息的通報

7.9.3.2

可再生電力的排放

4.

原則和實施

6.3

實質性貢獻和閾值

7.9.4

生物質和生物燃料的排放

4.1

總要求

6.4

系統邊界

7.10

分析的有效期

4.2

原則

6.4.1

原材料

7.11

信息公開

4.3

產品區分

6.4.2

能源

7.11.1

系統邊界

4.4

支技數據

6.4.3

資產性商品

7.11.2

使用階段分析

4.5

本規範的實施

6.4.4

製造與服務提供

7.11.3

碳存儲評價

5

排放源、抵銷和分析單位

6.4.5

設施運行

7.11.4

次級數據的來源

5.1

GHG排放的範圍

6.4.6

運輸

8

排放的分配

5.1.1

全球增溫潛勢(GWP

6.4.7

儲存

8.1

總要求

5.1.2

航空器排放

6.4.8

使用階段

8.1.1

針對共生產品的分配

5.2

GHG排放的評價期

6.4.8.1

使用階段GHG排放時期

8.1.2

記錄分配假設

5.3

GHG排放源

6.4.8.2

使用概要的基礎

8.2

源自廢物的排放

5.3.1

化石和生物碳源產生的CO2排放

6.4.8.3

記錄產品使用階段的計算依據

8.2.1

廢物的CO2排放

5.3.2

化石和生物碳源產生的非CO2排放

6.4.8.4

某個產品對其它產品使用階段的影響

8.2.2

廢物的非二氧化碳排放

5.4

化石和生物碳源產生的非CO2排放

6.4.9

最終處置的GHG排放

8.2.3

廢物甲烷排放的燃燒

5.4.1

符合進行生物碳存儲評價條件的產品

6.4.9.1

最終處置階段GHG排放的時期

8.2.3.1

具有能源回收的甲烷燃燒

5.4.2

存儲的生物碳的處理方法

6.4.9.2

最終處置之後的活動

8.2.3.2

沒有能源回收的甲烷燃燒

5.4.2.1

處置生物碳時的處理方法

6.5

系統邊界排除

8.3

能源的排放(CHP排放)

5.4.2.2

回收材料中生物碳的處理

7

數據

8.4

源自運輸的排放

5.4.2.3

含生物碳產品所產生CO2排放的處理

7.1

概述

8.5

再生材料的利用和回收

5.4.2.4

含生物碳的產品所產生的非CO2溫室氣體排放的處理

7.2

數據質量規則

8.6

關於與再利用和再製造有關的排放的處理

5.4.3

碳存儲的CO2影響計算方法

7.3

初級活動水平數據

9

產品溫室氣體排放的計算

5.4.3.1

生物碳存儲的加權平均值和產品吸收的大氣CO2

7.4

次級數據

10

符合性聲明

5.4.3.2

包括碳存儲的GHG影響

7.4.1

用部分GHG評價信息作為次級數據

10.1

概述

5.4.4

記錄碳存儲評價的基礎數據

7.4.2

其它的次級數據

10.2

聲明的範圍

5.5

土地利用變化的內涵及處理

7.5

產品生命週期內發生的變化

10.3

聲明的依據

5.5.1

農產品的有限溯源性

7.5.1

臨時的計畫外變化

10.3.1

概述

5.5.2

土地利用變化時間有限認知

7.5.2

計畫內的變化

10.3.2

獨立的三方認證;

5.5.3

記錄土地利用變化類型和時間

7.6

產品生命週期產生排放的可變性

10.3.3

其它方的核查

5.6

現有農業系統中土壤碳變化的處理

7.7

數據採樣

10.3.4

自我核查。

5.7

抵銷

7.8

牲畜和土壤的非CO2排放數據

10.4

聲明基礎的識別

5.8

分析單位

7.9

燃料、電和熱排放數據

 

 

6

系統邊界

7.9.1

現場生產的電和熱

 

 

6.1

設定系統邊界

7.9.2

 現場外生產的電和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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